黄委印发2016年度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黄委印发了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2016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黄水保〔2016〕110号),标志着黄河流域(片)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正式启动。
依法开展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是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重要工作任务。为此,黄委按照《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在认真梳理和反复核实的基础上,确定了2016年应当开展监督检查的在建部批生产建设项目共209项。根据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联动机制,这些项目的具体检查任务将由流域内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和黄委分别负责完成。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新要求。为了做好2016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黄委提出6项具体要求:一是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完成任务,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生产建设项目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二是严格依法监管,规范监督检查程序,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程序,做到每个项目检查前有通知、检查中有记录、检查后有意见,避免随意检查、口头执法,并落实好后期跟踪监督措施。三是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查处违法行为,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责任意识,严格查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四是明确管理权限,做好下放项目承接,对于水利部明确协同下放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接住管好,做到权责统一,确保过渡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不削弱。五是构建交流平台,强化监测工作检查,充分利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交流服务平台,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效率;严格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试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要求,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检查。六是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要严格按照《水利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水土保持分册)和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检查廉政规定(试行)》等规定,切实加强监督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管理。
黄委水保局 供稿
依法开展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是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重要工作任务。为此,黄委按照《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在认真梳理和反复核实的基础上,确定了2016年应当开展监督检查的在建部批生产建设项目共209项。根据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联动机制,这些项目的具体检查任务将由流域内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和黄委分别负责完成。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新要求。为了做好2016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黄委提出6项具体要求:一是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完成任务,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生产建设项目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二是严格依法监管,规范监督检查程序,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程序,做到每个项目检查前有通知、检查中有记录、检查后有意见,避免随意检查、口头执法,并落实好后期跟踪监督措施。三是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查处违法行为,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责任意识,严格查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四是明确管理权限,做好下放项目承接,对于水利部明确协同下放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接住管好,做到权责统一,确保过渡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不削弱。五是构建交流平台,强化监测工作检查,充分利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交流服务平台,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效率;严格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试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要求,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检查。六是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要严格按照《水利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水土保持分册)和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检查廉政规定(试行)》等规定,切实加强监督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管理。
黄委水保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