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依法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湖北省水利厅下发《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和设施验收审批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认真开展排查,消除水土流失危害隐患。
《通知》强调,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项目不少于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2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全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程序和行为必须严格规范,确保“有序监管、有据监督、有迹可寻”。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违规审批行为,坚决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查审批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监测实施方案等行为,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登记、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置对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的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水土保持中介服务。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和设施验收分级审批制度,准确把握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的任务和要求,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汛前组织对辖区内本级及以上审批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大型弃渣场、高陡边坡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全面重点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违法行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供稿
《通知》强调,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项目不少于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2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全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程序和行为必须严格规范,确保“有序监管、有据监督、有迹可寻”。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违规审批行为,坚决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查审批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监测实施方案等行为,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登记、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置对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的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水土保持中介服务。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和设施验收分级审批制度,准确把握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的任务和要求,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汛前组织对辖区内本级及以上审批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大型弃渣场、高陡边坡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全面重点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违法行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