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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依据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对规划、预防、治理、监督、监测章节进行了修订,更加立足于省情,适应时代的发展。主要增加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范围和重点治理区范围的划定标准;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水土保持监测站点的管理和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建设完善工作;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发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治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设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行政强制代为清理等内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颁布,是青海省新时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保证全省水土保持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青海、美丽青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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