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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内蒙古横跨“三北”,位于黄河、辽河、嫩江、海河等四大水系的中上游或源头,是祖国北方最重要的天然生态屏障。搞好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边疆稳定以及京津地区乃至全国生态安全。自2011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全区最大的基础建设来抓,并于2015年7月26日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此期间,为完善自治区境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的文件精神,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及时成立了由分管厅长任组长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进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派出调研组到相关省区开展了详细调研工作,并结合全区实际广泛征求各盟市旗县意见,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的制定出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站  王虎刚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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