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日报:依法严格防治 共建美丽宁夏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了“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四次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为全面实施新水土保持法提供了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执法保障。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水兴水管水,对于扎实推进新水土保持法的全面实施,促进水土保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区水土保持法制建设步入新的重要征程。
充分认识《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对美丽宁夏建设的重要意义。水是生命之源,土是万物之本。水土流失是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防治水土流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水土保持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宁夏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省区之一,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遍布全区。我区多年来坚持“政府引导、项目带动、社会与群众广泛参与”的组织机制,逐步形成了“南部治理、中部修复、北部预防、重点保护、全面监督”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新格局,为保障自治区生态安全、促进扶贫攻坚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丝绸之路经济带、自治区百万贫困人口扶贫攻坚和清水河城镇产业带等战略的实施,要加大水土流失防治力度,确保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区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建设美丽宁夏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刻领会《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新定位。《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对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水土保持规划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年度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明确各方面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中设立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在水土流失预防方面,提出符合我区实际的陡坡地开垦禁止坡度,规定山区坡地及自治区中北部沙地开垦的水土保持限制条件,完善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验收规定;在水土流失治理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细化不同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提出自治区水力侵蚀为主地区和风力侵蚀为主地区水土流失治理主要技术路线;在水土保持监督和监测方面,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要实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监测和公告制度,提出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种类和防护要求。同时,对法律责任作了全面修订,补充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学习宣传《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是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首要条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的高度,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要研究制定学习宣传实施方案,深入学习条款精神,适应水土保持工作的新变化,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宣传与“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紧密结合,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全社会、全体公民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施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氛围。通过学习宣传使各地各部门深刻领会各自应承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白执法环节的新变化、新要求,自觉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确执行法律。
全面施行《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是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基础保障。《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将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的成功做法和实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完善了我区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突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完善了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了水土保持方案、监测、验收和补偿制度,规范了监管程序,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强制性,为水土保持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对实现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逐步扭转“先破坏、后治理,边破坏、边治理”和“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被动局面具有基础保障作用,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和建设美丽宁夏战略的具体体现。
贯彻执行《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是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务实举措。要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以建设美丽宁夏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全面履行法律职责,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以及水土保持监测和公告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和执法行为的有效衔接,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力争全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率、实施率和验收率达到100%。依法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通报制。完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政策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的潜力和作用。对现有的近2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清水河上中游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力争到2020年,治理水土流失5000平方公里,全区治理程度达到56%,为建设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和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提供重要支撑,让天蓝、地绿、水净、人和成为宁夏亮丽的名片。
宁夏自治区水利厅党委书记、厅长 吴洪相
自治区水利厅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实施答问
2015年7月31日,宁夏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郭浩就《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出台的必要性、意义、主要内容等问题作出相关解答。
问:199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就已经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为什么要对《实施办法》进行再次修订?答:我区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省区之一,水土流失是造成南部山区生态环境恶化,经济发展滞后,人民生活贫困的主要原因,也是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199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保法》),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对预防和治理我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水土流失严重的总体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2011年我区仍有水土流失面积1.9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84%。随着新《水保法》的施行和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实施办法》在很多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一方面,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理念,需要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另一方面,《实施办法》中的一些条款规定内容覆盖不全,制度设计存在较大局限,难以有效推动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还不够明确,社会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激励机制不健全。二是水土保持规划和监测的规定过于笼统,权威性不够。三是未充分认识和尊重水土保持的自然属性,重开发利用、轻宏观管理,致使水土保持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四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不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五是需要法律对一些造成水土流失的限制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因此,结合自治区实际,及时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问:我区修订《实施办法》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11年国家修订的新《水保法》施行后,水利厅就启动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熟悉和掌握自治区区情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知识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了由自治区人大、法制办和水土保持专业技术骨干参加的修订起草小组。修订起草小组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一是开展了起草前的立法调研,通过调研和梳理资料,提出《实施办法》修订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及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搜集整理了包括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相关背景资料,宁夏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成就、主要存在问题及水土保持相关管理制度,其他省区《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以及涉及水土保持工作的其它法律、法规等资料。三是组织各市县水利部门就配套法规修订的重点和难点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座谈。四是通过采用人大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三结合的法规起草模式,组织编写了《实施办法》修订初稿,并多次召开有关领导及专家、学者座谈会,对实施办法草稿提出修订意见。在此期间,提请自治区人大组织赴外省和区内开展了《实施办法》修订的立法调研工作。经过20多次的反复修改,我厅完成了《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经审定后,于2012年10月上报自治区政府。
2013年,《实施办法》被列为《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2017年立法规划》一类项目之一。水利厅配合区法制办按照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工作程序,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在政府法制网站上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区内六个市县开展了立法调研。2014年10月又邀请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熟悉自治区区情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知识的专家学者,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认真分析研究和采纳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水土保持基层工作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借鉴甘肃、陕西、新疆等兄弟省区的立法经验,依据新《水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实施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后,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稿,于2015年4月30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水利厅配合自治区人大农委、法工委在区内部分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和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实施办法》又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经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第27次和28次会议审议,于2015年7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问:自治区《实施办法》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增加的理由是什么?
答: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重要措施。为体现规划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施办法》专门增加了“规划”内容,对规划编制依据与主体、程序与内容、编制要求与组织实施做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科学编制好规划,规划编制中要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充分体现民意,保护群众利益。明确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从法律上强化水土保持规划的约束力。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和行业规划的水土保持要求和征求意见程序,赋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管理职责。这样规定,有利于对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防止边建设、边破坏的情况发生。
问:《实施办法》如何加强水土流失预防措施的?
答:针对水土流失预防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实施办法》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各项预防措施。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禁牧封育、植树种草、退耕还林还草、自然修复等措施;保护植被、沙壳、结皮、地衣等;鼓励发展沼气、节柴灶,推广利用太阳能、风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的管理,统筹规划取土、挖砂、采石区域,规范取土、挖砂、采石行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三是提出了符合我区实际的陡坡地开垦禁止坡度。《实施办法》规定: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人口密度大于每平方公里150人的乡镇,可以放宽至20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四是规定了山区坡地及自治区中北部沙地开垦的水土保持限制条件。《实施办法》规定:开垦禁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以及在自治区中北部干旱风沙区,开垦种植农作物、中药材或者植树造林,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阶、鱼鳞坑、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设置草方格等水土保持措施,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编制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五是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验收制度。
问:《实施办法》在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上有什么措施?
答:针对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实施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强化了对不同类型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一是细化了不同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及治理水土流失的技术路线。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要求,组织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提出了自治区水力侵蚀为主地区和风力侵蚀为主地区水土流失治理主要技术措施。
二是明确了社会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激励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进和扶持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产业,采取资金补助、项目扶持、技术培训推广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三是提出了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要求。规定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等土石方施工的,应当控制地表扰动范围,采用苫盖、拦挡、排导、沉沙、洒水降尘、坡面防护等工程措施,减少施工范围地表径流和风蚀扬尘。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植被。
四是规定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实施办法》是如何强化法律责任的?
答: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严肃执法和加大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实施办法》完善了法律责任种类,细化了管理相对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丰富了责任追究方式,提高了处罚力度,增强了可操作性,必将极大地提升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同时,《实施办法》还补充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宁夏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