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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日报:防治水土流失 宁夏9月起设立“硬杠杠”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此,取土、挖沙、采石等都不能任性了,在哪里挖,能不能挖,怎么挖以及挖后如何恢复都有了“硬杠杠”。
    《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预防的各项措施,设立了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等5大禁止项。自治区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实施办法》明确,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等土石方施工的,应当控制地表扰动范围,采用苫盖、拦挡、排导、沉沙、洒水降尘、坡面防护等工程措施,减少施工范围地表径流和风蚀扬尘。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局正高级工程师马斌介绍,《实施办法》专门增加了“规划”内容,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这样有利于杜绝边建设、边破坏的情况发生。
    目前我区水土流失总体状况仍然比较严重,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较为普遍。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2011年,我区仍有水土流失面积1.9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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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
    《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天然草原区、水源涵养林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划为重点预防区;将南部黄土丘陵区、中北部干旱风沙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划为重点治理区。
五大禁区不能碰
    《实施办法》中对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采挖、开垦等行为设立了禁止项。
    1.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2.禁止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挖甘草等。
    3.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以及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道倾倒固体废弃物。
    4.禁止滥伐林木,毁林、毁草开垦。
    5.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人口密度大于每平方公里150人的乡(镇)可以放宽至20度。
    哪些行为会受罚
    1.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挖甘草等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3.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以及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4.滥伐林木、毁林开垦的,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5倍以下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毁草开垦的,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宁夏日报8月26日第一版记者 裴云云  宁夏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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