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15年6月29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支行联合印发了《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税〔2015〕50号)。该《办法》分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28条,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权限、征收方式、缴纳时间、缴库方式和具体缴库比例、使用范围及法律责任等。
该《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缴库比例为:县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1:1:7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省、市、县级国库,其中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按1:1:8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省、县级国库。
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白鹤岭 供稿 河北省水利厅水保处 杜春丽 审核
该《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缴库比例为:县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1:1:7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省、市、县级国库,其中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按1:1:8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省、县级国库。
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白鹤岭 供稿 河北省水利厅水保处 杜春丽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