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通过了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40条,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和部门水土保持责任、规划的法律地位、预防保护制度、综合治理要求和监督监测责任,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符合海南生态立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需求,更具可操作性,对下一步更好地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实施办法》的颁布,是新时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标志海南水土保持工作在法制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保障全省水土保持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海南省水务厅水土保持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