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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制定出台《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0-05-0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时代“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和水土保持“监管强手段,治理补短板”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2020年4月29日,湖北省水利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水土保持设计与施工,监测与监理,监督检查与验收报备,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办法》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审批、补偿费征收、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划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报告表的编制界线和审批条件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了生产建设单位要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开展主体工程设计时,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定了生产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水土保持设施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对施工单位要加强管理,在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要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有关要求。

  《办法》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落实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告制度和监测成果公开的要求。明确了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和挖填方总量大小划分,选择合适监理单位和专业监理人员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与报备程序、标准和要求。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流程和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分类处理标准。明确了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督查的内容和责任追究的方式。

  《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在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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