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1-12-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发挥水土保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经商财政部同意,水利部在总结以奖代补三年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中进一步推动以奖代补。现提出如下意见。
01 充分认识推动以奖代补的重要意义
推动以奖代补是落实两手发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具体举措。其核心是变立项审批实施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推动以奖代补在健全水土流失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提升治理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周密组织、积极推动以奖代补,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02 工作原则
——因地制宜、逐步推动。已开展试点的省份,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实施范围和资金投入,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动以奖代补。
——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各类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在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自主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
——全程公示、公开透明。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奖补政策、建设主体、工程实施和资金兑付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简化程序、加强指导。创新工程实施、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资金兑付等政策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
03 适用范围
以奖代补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04 奖补内容
(一)奖补资金。主要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财政支出中,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具体以奖代补年度资金额度由地方根据投资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
(二)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
(三)奖补措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淤地坝(拦沙坝)、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以及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其他建设内容,不纳入奖补范围。
(四)奖补标准。地方可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治理措施、治理需求等,制定差异化的奖补标准。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50%。
(五)奖补方式。工程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原则上资金兑付不得晚于通过验收后的两个月。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05 奖补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水土保持相关规划,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申报指南,明确奖补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建设区域、建设任务、验收标准、奖补方式等内容,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奖补项目所在乡镇发布公告。
(二)自主申报。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填写申请表,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并向县级水利部门申报。
(三)审核公示。县级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采取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方式,按程序审核确定建设主体,并将相关信息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进行公示。
(四)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水利部门与建设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和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
(五)自主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建设。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做好技术指导。
(六)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县级水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及申报指南、验收标准等,及时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县级水利部门承担。
(七)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县级水利部门及时将验收、奖补资金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方式由地方确定。
06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奖代补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政策宣传,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政策机制。省级水利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以奖代补实施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以奖代补前,要制定以奖代补实施细则或办法,建立健全申报、公示、验收、管护、资金兑付和争议解决措施等制度,并结合“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以奖代补工作的监督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建设主体,不得允许其申请新的以奖代补项目;对严重失信的建设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各级水利部门要为建设主体提供全过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县级水利部门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及竣工验收图,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四)建立激励机制。水利部、财政部对以奖代补工作成效明显或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结果优秀的省份,在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县级以上地方水利、财政部门也要对水土保持工作成效明显或以奖代补推进力度大的县(市、区),安排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
(五)强化资金监管。奖补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