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3月1日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以来,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携手流域19省(自治区、直辖市)稳步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10年间,实现了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双下降,水土流失面积减少了4.75万平方公里,减幅高达13.70%,土地等级和林草覆盖逐年提高。同时,长江流域重点治理区依托水土保持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实现了“治一方水土、兴一方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群众”的目标。 10年间,长江水利委员会大力推进水土保持法配套法规建设,497个县(市、区)通过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达标验收,利用遥感技术实现全流域生产建设项目遥感监管全覆盖,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23.29万个次。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和丹江口库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力遏制了人为水土流失。 10年间,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达16.96万平方公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深入人心,全流域180万平方公里实现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全覆盖,水土保持基本国策被社会广泛认知。流域重点治理区实现流失面积由“增”到“减”、强度由“高”到“低”的历史性转变,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打造出一批生态清洁小流域,有效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成功探索出贫困山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统筹推进的高质量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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