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水利部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农水监[1992]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
  根据全国第五次水土保持会议精神,当前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强化预防监督作为一项中心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抓紧抓好,除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水土保持法》外,还必须尽快建立水土保持执法监督体系,完善配套法规,制定各项制度,落实预防监督经费,使执法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鉴于水土保持监督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以便全面铺开。各级水利水保部门在全面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时,首先应根据当地实际,重点抓好水土保持监督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的设置
  监督执法试点应具备的条件是:领导重视;人为造成水土流失问题突出;预防监督工作有一定基础。设置的办法是:每省、自治区设置3�5个执法试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置1�2个。执法试点可以是一个地区,一个县或省级以上大中型开发建设单位。地(市)、县也要相应设置自己的执法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督执法试点方案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拟定,并报水利部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司和所属流域机构备案。
  二、监督执法试点内容
  1、宣传《水土保持法》的有效形式和内容;2、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3、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制度;4、查处违法案件的权限、程序及处罚标准;5、监督执法需要解决的经费及使用范围;6、对不同的管理对象采取的预防监督方法和制度;7、预防保护区和监督区的划分;8、预防监督实施后的效果。
  三、监督执法试点验收及标准
  试点为期一年(一九九二年八月至一九九三年八月),期满组织验收评比。执法试点由部和流域机构统一组织验收,地(市)、县试点由省、区市组织验收。试点验收的标准:1、宣传《水土保持法》取得明显效果,试点范围内约60%的群众了解《水土保持法》;2、试点范围内建立起完整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有监督机构、设有持人民政府颁发监督检查员证的各级专、兼职监督检查员);3、制定有当地的水土保持法规和管理制度;4、对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了全面普查、分类,划定了当地的预防保护区和监督区并分别建立档案;5、建立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防治费(含补偿费)收缴制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率达80%以上,收费率50%以上。
  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尽快拟定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试点名单于七月底以前报我司。
水利部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司
一九九二年六月六日

最近更新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