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深入宣传和贯彻《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农水[1993]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各流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1日由李鹏总理签发的第120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全面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宣传和全面贯彻《水土保持法》及其《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水土保持法》和《条例》,进一步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水土保持法》及其《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坚决依照《水土保持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当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研究制定宣传《条例》的实施方案,会同宣传、司法等部门及有关新闻单位,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结合当地的防治典型、在城镇、农村和开发建设单位广泛而深入地宣传《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防治水土流失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规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搞好水土保持。
三、现在尚未颁布《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有防治水土流失任务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根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工作,争取早日出台,以保证《水土保持法》的全面贯彻执行。
四、各省、市、自治区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同时,要对国务院国发[1993]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地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总结,并针对本地存在的问题,研究制订具体措施。
五、要加强领导。学习宣传贯彻好《水土保持法》和《条例》,关健在领导。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由负责同志挂帅,组建专门班子搞好这项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注意及时总结先进典型经验。对于行动差的单位要限时扭转。并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兑现。
各地贯彻本通知情况请于九月底前报部农水司。
水利部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