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我部水政司政法[1991]4号文的补充说明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利部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司关于我部
农水监[1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水保)厅(局):
我部水政司政法[1991]4号文下发各地以后,不少省区因理解不同,产生误解,来电反映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为此补充说明如下:
一、水政执法与水保监督机构执法目的是相统一的。水政是依据《水法》第五条、第十五条对违反水法规中水土保持规定而执法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是依据现行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水土保持法规所授予的执法权而执法的。水政有责任对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依法查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者的目的都是保护水土资源。既不对立,也不排斥。
二、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的职能就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田纪云副总理在全 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水土保持工作要转到以预防为主上来,转变职能,依法强化监督管理。”杨部长在此次会议上也强调“水土保持要重点抓好预防保护工作,建立监督检查系统,使其正规化,制度化。”在这些精神的指导下,近两年,全国已有三分之一的省区先后建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机构,一万多名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持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检查员证。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制度化,为下一步贯彻执行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创造了条件。因此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三、水土保持机构的执法权,主要是依据水土保持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授予的权力确定的。福建省水土保持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全省十五个执法单位之一,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2000个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证开展执法工作,其他地方也一样。
四、从全国来看,多数省区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证比本部门发证效果要好,今后要继续推行。以水利水保部门名义发证要注明水土保持监督内容。
水利部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司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