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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农水治[199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国务院批复的精神,制定和修订本地区水土保持规划和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组织实施。同时,根据钮茂部长对水土保持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批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土保持综合防治工作,加快治理速度。请你们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部。
  附件: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批复
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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