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转发《山西省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保监[199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各流域机构:
  现将“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并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员办法,促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化。
  附件:山西省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山西省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其配套的规章、政策,加强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在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是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机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是行使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的代表,按照规定的授权范围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水土保持事业,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业务知识、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熟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按以下规定设置:
    省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设置处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副处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科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副科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
    地(市)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设置副处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科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副科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        
    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设置副科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
    县(市、区)在乡(镇)的派出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设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助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
    省、地、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与本人职务相应的兼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
    第五条省、地(市)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县(市、区)、乡(镇)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报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成果;
    (三)依法审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指导和督促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验收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
    (四)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土保持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五)按规定收缴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
    (六)调解处理水土保持纠纷;
    第七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佩戴执法标志。
    第八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因工作调动或免职的,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和执法标志。
    第九条专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每年应向所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提交一份书面材料,报告工作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问或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应对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进行年度业绩考评。
    第十条对水土保持监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应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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