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保监[199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福建省水土持委员会,各流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处罚法的施行予以高度重视,切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此,结合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其所确立的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公开原则、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原则、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受行政处罚不免除民责任原则和行政处罚设立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积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要抓紧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培和考核。同时,还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处罚法。
二、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范水土保持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即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处罚的主体是: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2、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3、地方性法规已明确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从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出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水利(水电)厅、水利(水电)局可以将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委托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职队伍实施,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按规定办理。受委托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职队伍不是水土保持行政处罚的主体,应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行政处罚权,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职队伍在委托权限以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尽快予以纠正。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职队伍要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兄弟执法队伍如水政监察、水利公安、河道管理等执法队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赋予职责,做好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要把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与贯彻行政处罚法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权威和效率的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体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1993年5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督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努力提高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抓紧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清理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据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修订、清理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的修订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实施处罚的程序等规定,必须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切实加强水土保持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实现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保证。水土保持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重要地位,这对水土保持法制建设提出了更的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安排同水土保持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保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经费,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以保证实现在本世纪末基本遏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目标,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尽快提出落实意见,报我司。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