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标准》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保治【19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部门,各流域机构:
为了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工作的开展,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1980年水利部下发了《水土保持小流域治办法(草案)》,明确提出了小流域治理要达到的5条标准,对推动小流域治理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有效地推动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经过15年的实践,我国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向多目标、多功能、高效益的方向发展,新鲜经验层出不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原标准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水土保持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司的建议,1995年7月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小流域综合治理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专门对小流域治理开发的标准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在总结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标准》。后又印发各地广泛征求意见,作了补充修改。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我国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
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标准
1、按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规划设计实施,措施对位配置,形成综合治理开发体系。综合治理程度70%以上,林草面积达到宜林宜草面积的80%以上(经济林草面积占林草总面积的20一50%),综合治理措施保存率80%以上,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
2、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土地利用率80%以上,小流域经济初具规模,土地产出增长率50%以上,商品率达50%以上。
3、因地制宜,建设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人均生产粮食400公斤以上,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平均增长水平高30%以上。
4、蓄水保土缓洪效益显著,减沙效益达70%以上。
5、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体系中工程设施蓄排标准,按国家有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定实行,做到汛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