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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保监[1995]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流域机构:
  目前,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县的验收工作基本结束,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监督执法达标验收工作也已经开始,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和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域机构要把好验收关。各流域机构要参加本流域内所有试点县和重点防治县的验收工作,按验收标准严格把关,对因故未能参加验收的县要在八月十五日之前进行复查,发现不合格的,及时向我司报告。
    二、全部验收工作务必于八月二十日之前完成,到期没有验收的视为不合格,不再组织验收。
    三、做好验收后的总结评比工作。验收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按水保监[1995]4号文的要求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工作。验收总结材料(主要包括验收报告、典型案例、地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构批文、统计表等)和评比材料务于八月底之前报我司监督处。
    四、国家监督执法试点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推动面上的监督执法工作。国家的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结束后,凡是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的县数没有达到应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县数标准的省(区、市),要继续分期分批开展省级监督执法试点工作,使监督执法工作稳妥而健康地发展。
    五、试点工作结束后,监督执法工作要继续巩固和提高,做到开展一批,巩固一批,使这一批步人依法防治的轨道。各省(区、市)水保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于监督执法试点成果未能巩固的,要写明情况,及时向我司报告。
    六、进一步落实监督执法经费。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监督执法经费,以保证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下去。
    七、今后,凡要求列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县(区、市),监督执法工作必须先达标,否则,不予安排。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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