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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转发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规划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保规[1995]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各流域机构:
  现将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鲁计土字[1995]344号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规划》的通知发给你们,供参考。
    各地要像山东省那样,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制定、修订本省(区、市)的水土保持规划,会同计委联合上报政府批准实施,并把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重大的防治项目,要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切实从资金上保证规划的实施。
    附件:山东省计委、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规划》的通知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印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规划》的通知
 
鲁计土字[1995]344
各市地计委、水利局,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水利厅编制的《山东省水土保持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水土保持规划》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批复精神和国家计委、国家水利部的要求,在调查研究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有关市地和部门,要按照规划报告中提出的预防监督和第一治理方案任务,进一步研究落实各项具体政策和措施。对重大的防治项目,要抓紧做好可行性研究,以便逐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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