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关于颁发《长江上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水土保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长上保[1996]3号
四川、云南、贵州、湖北.甘肃、陕西省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
《长江上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水土保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过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委员会办公室。
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长江上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
水土保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发【1993】5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治”工程区各级水土保持部门,都要逐步推行有偿扶持项目的开展,以提高投资效益,建立水土保持基金,实现长江上游水上保持事业资金的滚动使用。
第三条 “长治”工程实行有偿扶持的项目主要为水土保持经济林果、经济草和发展各种名、优、特产品的商品基地。
第四条有偿扶持资金在“长治”工程治理经费的水利基建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防治计划,以省为单位计算,比例为不超过水利基建资金的20%,不得层层重复计算。部分有条件的地方拟用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长治”工程有偿扶持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水土保持有偿扶持项目实行宏观调控,各省(计划单列市)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本省(市)有偿扶持项目的立项审批,各重点县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有偿扶持项目的选定、申报及有偿扶持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有偿扶持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有偿扶持项目合同要严格按《经济合同法》的要求办理。资金拨付、使用双方签订的项目经济合同必须明确资金用途,回收年限,分年回收计划以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各重点治理县每年要做好有偿扶持项目的选项及申报工作,由县水上保持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书,申请书与年度防治计划同时报省(市)水土保持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扶持项目合同后方可实施。各省(市)有偿扶持项目年度计划须报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有偿扶持项目建设期一般1一5年,到期收回全部本金,回收的资金用于建立水土保持基金。
第九条水土保持基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事业,促进“长治”工程建设向纵深发展
第十条水土保持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合同管理。各级水土保持部门为水土保持基金的分级管理单位。水土保持基金项目由申请使用单位向水土保持基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水土保持基金管理单位评估批准,并由双方签订经济合同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应做好有偿扶持资金和水土保持基金的使用、回收及上缴等管理工作,建立专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超范围列支。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应定期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工程有偿扶持项目和水土保持基金项目,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省(计划单列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