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做好《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审查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保监[199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福建省水土持委员会:
依据《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的规定,为做好《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审查发放工作,保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关。《办法》规定,申请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2、具有与申请证书级别相应的批准单位级别;3、单位的性质只能是规划、设计、科研和咨询四种情况;4、具有与申请证书级别相应的技术量;5、具有与承担任务相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和分析技术手段;6、能够提供1一2个已编制过的成果或相关成果。
二、严格控制发放数量。要根据分期分批的原则,对条件成熟的单位进行排队,分期分批进行考核、审查,切忌乱发、滥发,必须保证质量。
三、加强对持单位的管理。要对持证单位的技术骨干讲行培训,同时加强对持证单位检查。持证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各级水保部门组织的培训,持证(结业证)上岗,才能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四、请各地将持乙、丙级证书的编号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案。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