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土保持法》颁布四周年宣传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保规[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流域机构:
今年6月29日,是《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四周年纪念日,届时将在全国开展宣传活动。今年《水土保持法》宣传的主题是水土保持与持续发展。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各种宣传形式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活动,掀起《水土保持法》宣传工作的高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领导,提高基本国策意识。各地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江河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水土保持有利于持续发展,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伟大事业。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宣传工作的领导,协调宣传工作中各个方面的关系,保证宣传工作的组织、经费、人员三落实。今年的宣传工作要做到三个面向:即面向领导、面向群众、面向开发建设单位。
2、部门配合,通力协作。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主动做好计划、财政、司法、公安、检察院、法院、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的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把宣传工作引向深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黑板报、永久性固定标语等各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在宣传时间的安排上,可继续开展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进行集中宣传。
3 、以典型案例教育群众。各地要充分利用水土保持方面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搞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性和破坏水土保持的危害性。并结合强大的宣传声势,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力争有较大的突破。
4、在宣传《水土保持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宣传国务院《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发[1993]5号文件及本省(区、市)《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法规未出台的省(区、市)要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加快立法进程。
5、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评比。特别是要总结近几年各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请将总结于9月底报部水保司规划协调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