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转发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保监[199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福建省水土保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各地正在部署贯彻落实工作,通过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以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职能。但是有的地区在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建设时,用个别省建立水政监察大队的经验,进行推广,我们认为这种作法有悖于《水保法》有关规定,《水保法》明确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水保法实施条例》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上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1993年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土保持法》执法权的职能机构,各地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稳定和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加强监督执法工作。
现将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的紧急通知》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