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关于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森林资源切实防止 水土流失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保监[199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
现将黑龙江省水利厅、林业厅、森林工业总局和林业部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关于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森林资源切实防止水土流失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其它地区在开发利用水土、森林资源的过程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望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取合理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附件:关于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森林资源切实防止水土流失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
附件:
关于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森林资源
切实防止水土流失的紧急通知
黑水政字[1996]252号
各地(市)、县(市)水利局、林业局,各国有林场公司,各森工林管局、林业局,大兴安营林局,漠河营林局,呼玛县林业局,塔河县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森林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森林资,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严禁在林区私自占用林地,毁林,开垦。林业、森等生产单位为营造速生丰产林,进行低价林改造,开垦熟化土壤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在5度至15度坡地上,进行低价林改造,开垦熟化土壤,短期种植农作物的,将批准的计划于每年三月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监督管理。
二、严禁在1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对已在1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必须限期退耕还林。
三、对森工、林业等生产单位经上级林业部门批准,按计划在5度至15度坡地上,行低价林改造,开垦熟化土壤,短期种植农作物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对林区现已开垦熟化的地块,各级林业、森工部门要认真进行清理登记。对在5度15度坡地进行速生丰产林开垦整地,现已到规定还林年限的,必须按原设计立即造林。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水土保持、林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各地(市)水利局、林业局,各森工管理局,大兴安岭管理局要认真负责管辖范围内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于每年11月末将执行情况汇总,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