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检查情况的报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保[1996]57号
国务院:
最近,我部组织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的报告呈上,请审阅。
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检查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
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检查情况的报告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发布以来,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并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快了水上流失的防治步伐,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出现了一个崭新的局面。但由于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目前水土保持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进一步统一了认识,强化了领导
1、各级政府领导对水土流失的忧患感、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的认识都有了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水土流失是制约生产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因素;在人为新造成水土流失地区,受到大自然的惩罚后,从教训中觉醒,忽视水土保持就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2、建立了各级政府领导任期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全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各级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把治理水土流失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奖惩兑现。黑龙江、辽宁省政府领导与各地(市)的专员、市长签订了水土保持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地(市)专员、市长分别与所辖县(市)长签订了责任书。
3、建立了水土保持工作汇报制度。福建、黑龙江、贵州、甘肃、云南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建立了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云南、北京、辽宁、青海、宁夏、黑龙江等省还把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责任制和每年向同级人大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写入本省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4、充实加强了水土保持机构。据统计,全国省、地、县已设水土保持机构1571个,占应设水土保持机构的71%。广西、黑龙江、云南、河南等省、自治区成立或加强了省、自治区水土保持委员会或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河北、湖南、湖北等省新近成立了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北京市的7个山区县都经编委批准成立了水土保持机构。贵州省9个地、州、市都成立了水土保持机构。江西省11个地(市)、93个县(市、区)全部有水土保持机构,省、地、县、乡四级水上保持机构基本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机构的充实和加强,保证了水上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了预防监督执法职能
1.逐步建立健全了水土保持机构和执法队伍。各地普遍加强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机构,监督执法体系初步形成。据统计,目前全国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2个地(市)、 1015个县(市)成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全国现有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6万多人,其中持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检查证上岗的监督员达4万人。辽宁、福建省100%的地(市)、90%以上的县设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山西省82%的地(市)、70%的县成立了水土保持监督工作站。
2.地方性水土保持法规初步配套。至今,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这些地方配套法规的出台,使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进入可操作的新阶段。
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逐步展开。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联合发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以部长令和部文的形式发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要求基本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建立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政策。地矿部主动与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河北、四川、宁夏、江西、云南、黑龙江等10多个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与省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生产建设项目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通知》。辽宁省近几年审批水土保持方案1.03万件,占上报数的92%。据统计,仅1994年全国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近6万件。 4.落实经费,保证监督工作的开展。目前,己有北京、天津。河北等19个省按5号文件要求落实了预防监督经费。山东省从1993年起,省、地、县均从每年的水土保持经费中拿出20%,用于水土保持监督管护工作。贵州省、黑龙江省每年都安排了相当经费用于预防监督,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水土保持检查车。
三、加快了水土流失治理速度
近三年来,全国七大流域水上保持工程建设蓬勃发展,开展重点治理25片,长江、黄河水上保持工程已列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年平均治理水土流失3万多平方公里,比八十年代快2倍以上。“八五”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7.53万平方公里,建设梯田、坝地、治沙造田等基本农田200万公顷,成效显著。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驱动
(1)坚持劳动积累工政策,发挥农民投入的主体作用。各省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大力推行了劳动积累工制度,据1994年统计,全国投入水土保持的劳动积累工达9.36亿个,缓解了国家投入严重不足的矛盾。
(2)贯彻执行户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政策,调动了各方面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据统计,全国已有825万农户承包治理小流域面积1040万公顷,已治理62%。在大力推行户包治理的同时,积极推行租赁、股份合作等治理开发形式。
(3)部分省已落实从水费、电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库区及其上游治理水土流失的政策。目前,广东、辽宁、云南、江西、山东、四川、山西、宁夏、天津等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分地区、部分工程落实了从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收取的水、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治理水土流失的政策。广东省政府明文规定,对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电站从电费中每度电提取5厘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水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用于本电站、水库库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辽宁省在《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中明文规定从每年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水土保持。云南省鲁布革电站,从电费收入中每年每度电提取1厘钱用于库区水土保持;昆明市松华坝水库每年从水费收入中提取20多万元用于库区上游水土保持。
2、利益调动
在国家的重点治理区,突出了经济效益,大力发展小流域经济,使综合治理与综合开发融为一体。将国家宏观的生态效益寓于农民的微观经济效益之中,使农民尽快得到经济实惠,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长江上游6省78个重点治理县,经过6年治理,建设基本农田24.93万公顷,发展经济林果31.57万公顷,农民人均产粮达441公斤,人均纯收入比治理前增长近2倍。
3、改革推动
(1)去年我部大力推广黑龙江省穆棱县拍卖“四荒”使用权,加快水土流失治理的经验。据统计,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拍卖“四荒”使用权的工作,共拍卖“四荒”187万公顷,有110万农户参与了购买,拍卖总金额达5亿多元。山西省有10万农户和1000多家机关、团体和职工购买“四荒”30多万公顷,拍卖资金1700多万元。通过拍卖“四荒”使用权,调动了方方面面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开辟了加快水土流失治理的新途径。
(2)改革现有水土保持投资体制,提高投资效益。
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在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探索对国家基建投资实行部分有偿使用,建立水土保持基金,滚动发展。山西、甘肃、吉林、河南、宁夏、山东等省、自治区每年拿出水土保持资金的20%,实行有偿补助,扶持小流域开展多种经营。河南、河北等省还与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水土保持周转金管理暂行规定》,对有偿的部分实行定期回收,建立水土保持基金,周转使用,变过去的一次性投入为多次使用,提高了投资效益。
四、加强了水上保持工程的前期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重新修订或制定了本地区的水土保持规划。湖北省修订了全省“九五”水土保持规划方案,将三峡库区、丹江口水库库区及武陵山区、大别山南麓等列为本省的治理重点,均编制了重点治理规划。北京市制定了《水土保持总体规划》、《水土流失监测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将密云水库上游、官厅山峡地区、妫水河流域列为本市的重点治理区。上述规划,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创造了条件。
五、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1. 水土保持意识淡薄。5号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战略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但并没有被更多的领导和干部群众认识、接受,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还没有真正摆上议事日程。
2.水土保持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问题还比较严重,水土流失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如兴修铁路、公路、矿山、水电和其他基本建设工程,不少单位忽视水土保持,毁坏原有的水土保持设施,又不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使生态环境恶化。特别是有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拒不执行《水土保持法》,以急功近利的做法来损害子孙的长远利益。
3.水土流失仍然十分严重,投入太少,治理缓慢,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全国36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的210万平方公里(包括30多万平方公里近代沙漠化面积)。还有2700万公顷坡耕地要治理。以每年治理3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坡改梯40万公顷的速度,需70年的时间。
4.城市化进程中水土流失严重,导致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我部已做过调查,开始抓此项工作。但尚未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5.对从水利水电工程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多数省没有按《通知》精神执行。
六、建议
1.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1993]5号文件,真正体现水土保持这项基本国策的重要地位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各级政府从组织领导、法制、政策、投入、改革、宣传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领导。
2. 继续强化监督执法职能。到本世纪末基本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恶化的局面,各行业、各部门凡在开发建设活动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自觉遵守《水土保持法》,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做到“三同时”制度,绝不能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3. 增加投入,加快治理。建议国家在“九五”期间增加对七大流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投入,每年由2.4亿元增加到5亿元。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增加投入,加快地方重点治理。“九五”期间拟完成25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的治理任务,完成新修梯田、坝地,引水拉沙造田200万公顷。按治理每平方公里国家补助2.5一3万元计,需中央和地方投入62.5~75亿元,即平均每年12.5一15亿元。
4. 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兴土木,如果忽视水土保持,不仅受到大自然的严厉惩罚,还将制约城市的发展。必须及早引起重视,依法办事,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