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规计规[1996]153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各省水利水保、计划规划部门,各流域机构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矿山、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它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但从目前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一些规划设计单位没有将水土保持方案纳入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编写内容中,在审查水利工程项目中没有考虑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没有依法做到工程建设与水土保持同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为了做好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审工作,根据水土保持法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学习并掌握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新建水利工程在立项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且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纳入到水利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大纲中,并安排相应的前期工作经费。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程序是,必须先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审查同意,方可与环境影响评价一并作为环境保护的论证成果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其它任何部问和机构无权代替水土保持机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保方案的审批权。
  三、根据水利部5号令要求,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各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同样需申报领取资格证书。
  四、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程尚未颁布前,参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开展工作。已建、在建水利工程需在补作水土保持方案的同时,负责调概工作的各规划设计单位,应相应调整原工程概算,将水土保持方案的概算作为整个工程建设概算的一部分。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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