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做好京陕石油天然气管遏工程建设中水土保持方案编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保监[1996]61号
陕西省、河北省、山西省、宁夏、内蒙古及北京市水利(水电)厅(局),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京陕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是国家“九五”期间的一项特大型工程,工程建成后,将对北京市以及相关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极大推动作用。建设项目涉及陕西、山西、河北、北京以及宁夏、内蒙古等省(区、市),工程建设过程中将对该地区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带来不利影响。据了解,该项目正做前期规划设计工作,在部分省(市)已开始破土动工,为减少由于工程建设引起的水土流失,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京陕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属国家立项的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后开工建设,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要根据《水土保持法》,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京陕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审批此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在个别地方在审查环评报告时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审查工作,但这不能代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更不能视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的同意和批准。
三、鉴于京陕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战线长,涉及省份多等特点,建设单位可视情况分段分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利部授权,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水利部审批,其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
四、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否则,对编制的方案不予审批。
五、黄河水利委员会及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要加强京陕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做好协调和审查工作,保证《水土保持法》的贯彻落实。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