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1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保[1997]410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
现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管理,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水平,根据水利部制定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甲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由水利部及其所属的流域机构组织考核;乙级、丙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三条 被 考核单位凡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人员,须经发放资格证书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第四条 具体考核工作由考核部门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定期考核是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持证单位综合能力的全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 证单位的机构、人员变动情况;
2. 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专业组成及水土保持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情况;
3. 设备仪器、分析测试手段;
4.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
5. 贯彻执行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和本考核办法的情况。
第六条 定期考核的程序。
1. 考核工作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2. 持证单位应按考核要求及本考核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考核内容,认真做好准备。按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负责考核的相应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 考核小组对持证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深入持证单位进行调查,持证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4.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经考核部门审定后予以通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乙级、丙级资格证书的考核结果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七条 凡有《管理办法》第八条列举行为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 在方案承揽编制中采取不正当手段;
2. 因方案编制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考核合格者对其资格证书予以确认,考核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中止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九条 持证单位不按要求参加考核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中止或吊销资格证书。被吊销资格证书的单位,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编制资格。
第十条 考核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考核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颁布后,新申请证书的单位,除应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应同时附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