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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6-2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保监〔2000〕2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
  全国第三次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有力地推动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最近,我司分别召开了南方片和北方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对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了阶段性检查。从会议情况来看,各地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按照明年底前验收的要求,一些地区还有较大差距,任务很重,必须加快进度。为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按期完成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检查指导的力度,加快规范化建设步伐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按照部里的文件要求,对照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县验收标准,深入地县检查指导,对工作基础薄弱的县,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更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各级规范化建设单位,也要对照部里的标准,查漏补缺,尽快完成自查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深刻分析其成因,认真研究对策,实行倒计时,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尽快加以改进和完善。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达标验收工作,各流域机构派员参加。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机构建设,明确执法主体地位
  执法主体地位关系到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依法行政的资格,是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执法机构建设是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条件。地位不明,机构不健全,主体不合法,就不可能顺利地执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地规范化建设一定要抓住这一关键问题,真正做到: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规费征收、管理、使用三项基本职权;要有3名以上能够胜任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专职监督执法人员,有必需的交通、通讯和取证工具。
 
  三、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对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各省要特别加强对县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将水保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度化,不仅要严格进行上岗培训,还要注重在岗培训,不断改进水保监督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注重策略,讲求实效。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
  各地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一定要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作为监督执法的中心工作来抓。特别要积极争取各级人大的支持,加大各级人大检查《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的力度,重点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同时,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大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特别要以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带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全面规范化发展。
 
  五、进一步加快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步伐
  今年初,水利部12号令发布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不少省已成立了监测机构并开展了工作,还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成立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影响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各省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必须经省编委批准成立,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开展各项工作。没有机构的暂不安排监测经费。
 
  六、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规范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行为
  一是要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统计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成效的统计工作,要按照统一的执法成效统计表,认真如实地做好执法统计工作;二是要认真按照《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规定,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依法行政,依法做好各项水土保持工作;明年是《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各地要充分利用这一机遇,从现在开始着手制定明年的执法计划安排,做好明年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行动计划”。特别要争取各级人大开展《水土保持法》执法大检查,以此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二OOO年九月二十九日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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