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第二批城市水土保持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6-2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保〔2000〕52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按照2000年4月全国水土保持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在河北省承德市等30个城市(附件1)开展全国第二批城市水土保持试点工作。现将《全国第二批城市水土保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开展工作,努力开创城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1全国第二批城市水土保持试点名单
2全国第二批城市水土保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OOO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全国第二批城市水土保持试点名单
河北省 承德市
山西省 晋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青山区
辽宁省 葫芦岛市
吉林省 通化市
黑龙江省 鸡西市
浙江省 湖州市
安徽省 淮北市安庆市
福建省 晋江市
江西省 九江市
山东省 泰安市 烟台市
河南省 济源市
湖北省 黄冈市
湖南省 韶山市 冷水江市
广东省 清远市
海南省 三亚市
重庆市 渝北区
四川省 乐山市 峨眉山市 广安市
云南省 楚雄市 大理市 思茅市
陕西省 延安市
甘肃省 天水市
青海省 西宁市
新疆自治区 伊宁市
附件2:
全国第二批城市水土保持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水土保持试点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治理城市化进程中的水土流失,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城市水土保持,是指在市区及市郊范围内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城市水土保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防治人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第四条 各流域机构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水土保持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城市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市民城市水土保持意识。
第五条 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
第六条 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土流失监测预报系统,定期公告城市水土流失状况。
第七条 试点时间为3年。
第八条 获得试点资格的城市,要在试点期间完成以下工作:
1建立市级城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的监督执法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负责本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2制定城市水土保持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制定城市水土保持规划要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与城市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相结合,与城市美化、绿化相结合。
3根据《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4建立市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
5建立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制度,定期轮训有关监督执法和技术人员,提高综合素质。
第九条 城市水土保持试点工作实行验收合格制度,主要验收标准如下:
1建立了相应的水土保持领导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
2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配备了必要的执法取证设备和装备,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达到90%以上。
3建立了水土流失监测预报系统并运行正常。
4人为因素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得到基本遏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到90%以上,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率80%以上。
5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率达到90%以上。
6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程度达70%以上。
7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经试点城市申请,完成验收手续后,合格的试点城市将被水利部授予水土保持示范城市称号。
第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试点城市,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城市水土流失防治水平,巩固成果,发挥好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原则上由试点城市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城市水土保持试点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