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6-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办水保[2001]176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城市化进程加快,市政建设、小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极易对地貌植被造成破坏,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对于建设现代化城市十分重要。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适应城市建设迅速发展的新形势,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01〕75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浙江省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附件: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01〕75号)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厅
关于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浙水政[2001]75
各市、县(市、区)水利局、建委(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省政府批准印发的《浙江省水土保持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水土保持目标,预防和治理城市(包括县城和建制镇,下同)规划区范围内的水土流失,现就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土流失日益成为制约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把水土保持与城市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环境美化结合起来,将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共同搞好城市水土保持工作。
城市水土流失的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植被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以植被措施为主的原则。
二、认真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和开发区建设(以下简称城市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内容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根据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减少和保留目录的通知》精神,按照管理权限,国家立项的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须报水利部审批。
省、市、县(市、区)立项的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别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在审查时应当有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60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三、城市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篇章。各级建设部门在组织审查城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城市建设项目的技施设计、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有关水土保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当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进度等纳入工程监理内容,监督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植被设施的建设可视季节、施工条件适当滞后,但必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全面完成。
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并签署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施达不到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质量,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四、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废土、废石和泥浆处理的管理。每个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都应至少考虑设置一个废土、废石和泥浆的集中堆放场地,以解决城市建设项目不能自行处理的废土、废石和泥浆的出路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确定废土、废石和泥浆的集中堆放场地涉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时,应当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加强对取土、制砖、采石、矿山企业的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得新开办取土、制砖、采石、矿山企业,现有的取土、制砖、采石、矿山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城市景观和水土保持的有关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开办取土、制砖、采石、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时,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六、加快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水土流失的治理步伐,国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土地使用人负责治理,集体所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当地政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治理。
七、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中涉及水土保持的,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有水土保持要求的,均参照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