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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联合开展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6-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保[20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计委、经(贸)委、环境保护局(厅)、交通厅(局、委),各流域机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青藏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防治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一步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经协商,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决定联合开展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在建开发建设项目,重点检查西部地区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
 
  二、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工作落实情况,即建设单位是否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设计,招标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水土保持要求。
  2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即建设单位是否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有无随意更改水土保持方案设计问题,主体工程出现变更时,水土保持工程是否及时按程序做了变更,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是否同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存在重大水土流失灾害的隐患。
  3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情况,即建设单位在资金、监理、监测等保证措施方面的工作是否落实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行业、单位自查和部门联合抽查的方式,分层次进行。国家立项的公路、铁路、水利等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查,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组织对所属建设项目进行自查,国务院六部委(局)以抽查方式联合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各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国家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和检查。
  省级以下立项的建设项目的检查方式由省级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四、工作安排
  国家立项的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工作分两阶段进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自查于2002年年底前完成,公路建设项目可延长至2003年3月底前完成。根据各部门、单位和各地检查情况及信息反映,国务院六部委(局)将于2003年第二季度组织对一些重点工程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方案由六部委(局)另行商定。
  省级以下立项的建设项目的检查工作务必于2002年年底前完成。
 
  五、处理方式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检查的情况逐级上报,同时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采取回访的方式,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不按整改意见落实,消极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单位和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和曝光,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单位,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停工整顿。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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