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建设中水土保持工作的函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6-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保[2002]151号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公司:
为做好三峡工程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保护水土资源,控制和减少主体工程施工和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维护三峡地区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地区和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自觉承担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在各类工程建设时要尽量减少植被破坏,废弃的土石渣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随意倾倒,对取土场、料场、挖填边坡要采取工程措施整治并尽可能恢复植被,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二、根据三峡工程建设具体情况,枢纽施工区准备工程及一、二期工程要做好渣场、料场等重点部位的拦挡防护工程及植被恢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三期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按程序在可研阶段完成编报工作,并严格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
三、各地要针对性地做好三峡工程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移民搬迁安置规划中应增加水土保持专项内容。移民搬迁安置中,需整体搬迁的县城,应编制县城迁建专项水土保持方案,道路、通讯、电力、水利等移民专项改建工程亦应分别编制专项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资金筹集原则落实防治经费。
四、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内容纳入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工作中。
五、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水土保持意识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设计施工,禁止随意弃土、弃渣以及对非施工用地范围的地表植被造成破坏。
六、承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七、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要对工程建设区水土流失状况进行调查,重点掌握各类建设工程的土石料场、弃土弃渣场量,工程破坏植被和占压地表的面积,以提出防治对策和意见。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情况上报水利部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重点地区和工程,水利部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进行联合检查。
为做好三峡工程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保护水土资源,控制和减少主体工程施工和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维护三峡地区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地区和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自觉承担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在各类工程建设时要尽量减少植被破坏,废弃的土石渣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随意倾倒,对取土场、料场、挖填边坡要采取工程措施整治并尽可能恢复植被,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二、根据三峡工程建设具体情况,枢纽施工区准备工程及一、二期工程要做好渣场、料场等重点部位的拦挡防护工程及植被恢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三期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按程序在可研阶段完成编报工作,并严格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
三、各地要针对性地做好三峡工程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移民搬迁安置规划中应增加水土保持专项内容。移民搬迁安置中,需整体搬迁的县城,应编制县城迁建专项水土保持方案,道路、通讯、电力、水利等移民专项改建工程亦应分别编制专项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资金筹集原则落实防治经费。
四、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内容纳入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工作中。
五、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水土保持意识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设计施工,禁止随意弃土、弃渣以及对非施工用地范围的地表植被造成破坏。
六、承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七、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要对工程建设区水土流失状况进行调查,重点掌握各类建设工程的土石料场、弃土弃渣场量,工程破坏植被和占压地表的面积,以提出防治对策和意见。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情况上报水利部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重点地区和工程,水利部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进行联合检查。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