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水利部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6-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保[2002]36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水方针和部党组新的治水思路,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推进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我部决定,从2002年起启动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以下简称“试点工程”)。在各流域机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试点县实施方案审查的基础上,经审定,同意在全国106个县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试点县名单见附件1)。
  “试点工程”建设投资以地方为主,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根据各流域机构对各试点县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从国家现有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中安排。“试点工程”实施期限3年。省级水利部门具体负责“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流域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要按年度将“试点工程”建设进展、成效,以及验收总结报告报水利部。现将《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2)一并下发,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1:
 
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县 
 
省、市
名额
北京
1
怀柔区
河北
2
邢台县、蔚县
山西
8
潞城市、壶关县、吉县、蒲县、隰县、芮城县、左云县、沁水县
内蒙古
6
扎兰屯市、突泉县、扎鲁特旗、霍林郭勒市、乌拉特中旗、武川县
辽宁
4
桓仁县、宽甸县、新宾县、普兰店市
吉林
3
通榆县、敦化市、华甸市
黑龙江
2
延寿县、绥棱县
江苏
1
吴忠区
浙江
1
东阳市
安徽
1
霍山县
福建
2
永定县、永泰县
江西
2
资溪县、安远县
山东
3
莱城区、平邑县、淄川区
河南
3
西峡县、栾川县、新县
湖北
4
大悟县、神农架林区、红安县、通城县
湖南
3
宁乡县、石门县、邵东县
广东
2
大埔县、梅县
广西
5
资源县、鹿寨县、兴安县、阳朔县、隆林县
海南
1
白沙县
重庆
5
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铜梁县、江津市
四川
7
雅安市雨城区、峨眉山市、北川县、平武县、宣汉县、九寨沟县、昭觉县
贵州
6
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大方县、纳雍县、织金县
云南
6
昆明市西山区、宣威市、新平县、大姚县、勐腊县、香格里拉县
西藏
5
班戈县、那曲县、类乌齐县、米林县、加查县
陕西
8
长安县、富县、榆阳区、眉县、米脂县、商南县、陇县、镇巴县
甘肃
5
清水县、漳县、合水县、灵台县、微县
青海
4
玉树县、互助县、祁连县、湟源县
宁夏
4
灵武市、同心县、盐池县、海原县
新疆
2
塔城市、伊宁县
合计
106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

工程实施方案

 

 

  一、建设规模

  “试点工程”以县为单位,集中连片,实施规模一般不小于200平方公里。

 

 

  二、试点内容

  1统一规划。制定“县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综合规划”。规划以封育保护为目标,根据影响当地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退耕还林、基本农田建设、水源及节水工程建设、以电代柴、生态移民等生态建设项目的布局。优化、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出必要的人工辅助措施,如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围栏设施、人工补植、补播和林草培育等,为生态的自我修复创造条件。

  2出台法规、政策。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地方人大或政府名义出台有关封育保护的法规政策。试点工程范围内的乡镇、村组应制定相应的乡规民约和管护制度。

  3建立协调机制。以县为单位,成立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试点工作,落实各部门职责,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落实管护责任。制定试点工程实施区监督管护方案,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责任落实到人、到户,同时,把试点工程实施区预防保护工作纳入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日常工作。

  5开展监测评价。明确监测方法、监测内容。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动态变化、植被自然演替状况、植被覆盖度、林草生长量,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评价试点区域生态自我修复的效果。

  三、实施期限

  实施期3年,时段为2002~2004年。

 

 

  四、建设投资

  “试点工程”建设投资多渠道筹集,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从国家已有的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中安排。没有国家重点工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筹解决。

  中央投资主要用于必要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围栏和舍饲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封育管护、宣传、监测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1各试点县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县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综合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规划的实施与组织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围绕试点工程建设,按照综合规划确定的任务,落实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

  2省级水利部门具体负责“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的试点县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各试点县的工作进展及执行情况,组织自查自验。每年1月底向水利部报送上年度“试点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3各流域机构负责辖区内“试点工程”的阶段检查、竣工验收工作。“试点工程”实施期满,以县为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六、验收标准

  “试点工程”实行验收合格制度,主要验收标准如下:

  1制定了县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综合规划。

  2政府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健全。县级人大或政府出台了比较完善的封育保护法规或政策,并将生态修复区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日常工作。

  3成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并能根据规划,围绕“试点工程”建设综合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4实施区范围内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90%以上,土壤侵蚀降低到轻度。

  5实施区范围内25度以上陡坡耕地全部退耕,林草植被覆盖率达到70%以上。

  6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根本控制,试点范围内的各项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三同时”制度。

  7系统地开展了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植被及效益等指标在内的监测工作,能为科学评价生态自我修复的成效提供依据。

  8试点区内经济社会与环境初步实现协调发展。

  9试点工程实施区有明显标志,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生态自我修复的意义与作用,宣传覆盖面达到全县范围的90%以上。

  10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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