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6-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附件2:
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
工程实施方案
一、建设规模
“试点工程”以县为单位,集中连片,实施规模一般不小于200平方公里。
二、试点内容
1统一规划。制定“县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综合规划”。规划以封育保护为目标,根据影响当地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退耕还林、基本农田建设、水源及节水工程建设、以电代柴、生态移民等生态建设项目的布局。优化、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出必要的人工辅助措施,如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围栏设施、人工补植、补播和林草培育等,为生态的自我修复创造条件。
2出台法规、政策。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地方人大或政府名义出台有关封育保护的法规政策。试点工程范围内的乡镇、村组应制定相应的乡规民约和管护制度。
3建立协调机制。以县为单位,成立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试点工作,落实各部门职责,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落实管护责任。制定试点工程实施区监督管护方案,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责任落实到人、到户,同时,把试点工程实施区预防保护工作纳入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日常工作。
5开展监测评价。明确监测方法、监测内容。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动态变化、植被自然演替状况、植被覆盖度、林草生长量,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评价试点区域生态自我修复的效果。
三、实施期限
实施期3年,时段为2002~2004年。
四、建设投资
“试点工程”建设投资多渠道筹集,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从国家已有的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中安排。没有国家重点工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筹解决。
中央投资主要用于必要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围栏和舍饲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封育管护、宣传、监测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1各试点县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县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综合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规划的实施与组织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围绕试点工程建设,按照综合规划确定的任务,落实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
2省级水利部门具体负责“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的试点县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各试点县的工作进展及执行情况,组织自查自验。每年1月底向水利部报送上年度“试点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3各流域机构负责辖区内“试点工程”的阶段检查、竣工验收工作。“试点工程”实施期满,以县为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六、验收标准
“试点工程”实行验收合格制度,主要验收标准如下:
1制定了县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综合规划。
2政府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健全。县级人大或政府出台了比较完善的封育保护法规或政策,并将生态修复区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日常工作。
3成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并能根据规划,围绕“试点工程”建设综合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4实施区范围内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90%以上,土壤侵蚀降低到轻度。
5实施区范围内25度以上陡坡耕地全部退耕,林草植被覆盖率达到70%以上。
6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根本控制,试点范围内的各项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三同时”制度。
7系统地开展了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植被及效益等指标在内的监测工作,能为科学评价生态自我修复的成效提供依据。
8试点区内经济社会与环境初步实现协调发展。
9试点工程实施区有明显标志,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生态自我修复的意义与作用,宣传覆盖面达到全县范围的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