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6-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办水保[2002]157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129号),强调了建设单位在向环境影响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时应同时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加强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效率,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涉及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作为报告书(表)的一个独立章节。
二、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可研深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情况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时应同时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请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期限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仍未出具对水保方案审查意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