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6-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保生[2004]3号
山西、江西、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4〕2号),对长江和黄河上中游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规定 通知如下,请各地在编报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计划执行。
一、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重庆市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调整为1∶06,山西、江西、湖南、四川、陕西5省调整为1∶05,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为1∶04。
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省级总体上承担80%以上,地(市)、县承担20%以下。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自定。其中国家级扶贫重点县原则取消县级配套,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级负担。
二、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
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取消原来规定的中央财政资金中的有偿资金比例,调整为中央财政资金全部100%无偿投入。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