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6-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保[2004]642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增加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调动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调动群众积极性,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地方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的监督管理。省、市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示制纳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作为工程监督检查与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以小流域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示,淤地坝以单项或坝系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要体现客观、真实、公开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公示分工程施工前公示和竣工自验后公示。
第八条 施工前公示:工程正式开工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治理任务及批准的初步设计,在项目建设地点显要位置以公告牌形式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建设工期,中央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劳数量,分项措施资金补助标准等。公示时间至竣工自验前截止。
第九条 竣工自验后公示:工程竣工自验后,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根据验收结果,将完成的各项措施的工程数量、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群众投劳数量、群众补助兑现情况、工程管护责任单位(人)等主要内容以标志碑的形式公示。
第十条 施工前未公示的,暂停工程实施计划,待公示合格后再恢复实施计划;竣工自验后未公示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由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公示的,停止所在县下年度或下一期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对公示制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对公示制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告。
第十三条 在公示中弄虚作假或不按公示内容执行的,由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资格。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