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等关于开展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6-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冀水保[2004]52号
 
 
有关市、县水务(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镇发展迅速,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镇)人口显著增加,据有关资料统计,我省现在城镇人口已经达到全省总人口的33%,规划城区面积和城市居住人口均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2~3倍。城镇建设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增加城市下岗职工的就业机会,具有重大促进作用。但由于目前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高,法制观念还不强,一些地方在城镇建设中还存在着“重项目建设轻环境治理,重经济发展轻生态保护”的不协调发展问题。有的城镇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水土流失加剧;有的地方地质环境脆弱,不合理工程活动增多,地质灾害隐患严重;有的地方卫生状况欠佳,生活垃圾乱堆、污水乱倒;有的城镇河道、管路淤积,排水不畅,引发洪水灾害。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甚至对城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城镇建设中造成的水土流失,走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建设道路,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和省人大、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决定在我省山区城镇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保证。城镇作为区域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在发展中应率先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断加强城镇防洪、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各市、县要把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列入政府工作和水利水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把水土保持与文明生态市、文明生态镇和文明生态村建设结合起来,全面加强城镇与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水平。
  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为开展好此项工作,拟将基础条件较好、代表性较强的秦皇岛市、武安市、沙河市和围场县列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城镇,并对示范工作实施指导。
各市、县也要确定本市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城镇,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协调下,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列为省级示范城镇的市、县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水利、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国土资源、城建等部门参加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城镇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水务(水利)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科学规划,分区治理
  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和城镇建设特点,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重点是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过程中的人为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相关环境问题,基本工作思路是“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区防治,强化管理”,根据不同区域和设施的潜在环境问题及水土流失特点,划定重点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确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一)城镇郊区(综合防治区)。要加强土、石、沙等建材开采区的监管工作,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采矿、挖沙、取土,对土、石、沙等建筑材料要规划固定的采挖区(场),严禁乱采乱挖,对采挖地要及时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同时加快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步伐,改善城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
  (二)城镇建设区(重点监督区)。该区包括旧城区改造、城镇扩建和新城区建设等。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新上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小型开发建设项目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在建项目要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还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加强施工期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针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活动频繁、点多面广的特点,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开发建设活动实行全程管理,如城镇建设废弃土石堆放时,必须采取临时遮盖和防冲措施,防止风沙、淤积给城镇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
  城镇建设应尽量减少地面硬化和裸露地表,增加林地、草地等植被覆盖。对由地面硬化产生的径流,应设渗水工程,最大限度地补充地下水、减少地表径流外排,搞好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重点保护区。对城区绿地、湿地和旅游景区等,要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制,防止人为破坏(如采折花草林木、损坏景区标志等),保持环境卫生。在重点保护区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兴建开发建设项目。因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恢复治理,保护生态环境。
  (四)其他防治区。搞好城区交通道路,供、排水系统的维修和整治;加强对生活污水、垃圾的管理;不断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加强制度创新,加快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垃圾、污水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
 
  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涉及水利、环保、交通、国土资源、城建和旅游等诸多方面,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相互支持与配合。
 
  水利部门要担负起《水土保持法》赋予的职责,在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国土资源和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与合作,不断加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力度,搞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建立水土保持监测预报系统,定期公告城镇水土流失状况;加大城镇防洪和水土资源保护工作,积极做好河道及排洪工程的保护与维修;推广城镇硬化地面降雨径流回渗技术;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的培         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和配合水利部门依法行政,共同搞好城镇水土保持工作。           环保部门要把好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关,配合水利部门搞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检查落实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对城镇水土保持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的检查。城建部门搞好城镇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加强对城区环境卫生和各种相关活动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建设的用地管理,搞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等工作。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风景区及旅游设施的监管,保护花草植被和环境卫生,防止生态恶化。
 
  四、近期工作安排
  根据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任务和各地实际情况,近期要做好以下各项基础工作:
  (一)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水利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强对搞好城镇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充分利用城镇新闻单位集中、领导集中、人口集中的优势,采取电视广播、报刊杂志、挂横幅、竖牌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城镇防洪和相应的法规政策宣传工作,使人们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理念,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营造城镇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制定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我省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示范期3年,各示范城镇要按时间和城镇经济发展与水土流失特点,确定水土保持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保证措施。
  (三)制定城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文件。城镇水土保持有其特殊性,需要根据城镇特点和对生态环境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法》配套规章文件,用以指导城镇水土保持工作。
  (四)编制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水利部门要在做好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城镇发展要求,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城建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市要按此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并将安排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省水利厅。
  附件:河北省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评价标准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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