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第二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县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6-03-0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申报第二批全国水土保持
生态修复试点县的通知
生态修复试点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第一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作已于2005年底结束。一期试点工作的开展,初步探索出了依靠生态自我修复能力防治水土流失的成功路子,有效促进了生态修复区植被的快速恢复,加快了水土流失防治步伐,同时为各地和相关部门开展封禁保护、生态修复工作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推动了全国生态建设工作的健康开展。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我部决定开展第二批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此次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针对目前生态修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探索生态修复的技术路线、管理机制和效果,总结新的经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应按照《第二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一)的要求组织实施。各省(区、市)水利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生态修复试点县的选择、申报工作。试点县的选择,应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当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进行。第二批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拟在全国确定100个试点县,由各省(区、市)推荐试点县,分省(区、市)试点工程实施县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二。已开展过首批全国生态修复试点的县,以及已列入流域机构生态修复试点的县,不在推荐之列。
二、此次试点工作,以重要水源区及其周边地区为主,兼顾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同时,为配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总结各地水土流失治理与改善当地人居环境有机结合的经验,拟选择少数经济相对发达,但水土流失问题较为突出、人居生态环境条件较差的县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县确定后,各省(区、市)要认真组织各县编制《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参照“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三)的统一要求编制,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各省(区、市)水利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先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做好生态修复试点县实施方案的审查工作,并于2006年4月中旬前将推荐的试点县名单及其实施方案审查意见,报我部水土保持司审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