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调研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6-04-1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调研等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矿产等资源的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治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是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重大举措。为做好2006年中央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有效手段。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对促进经济资本和生态资本平衡,拓展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和建设资金渠道,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深刻认识中央制定这一政策的重大意义,将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目标任务,抓紧开展深入的调查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积极推进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工作进程,将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各地要成立专门调研组,邀请政策、计划、财政等有关单位参加,专题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调查研究,总结已经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包括政府出台的政策、采取的措施、实施的范围、规定的补偿标准以及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典型事例的剖析,探索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方法、手段、标准、范围和管理方式,为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专题调研报告请于7月底前报我司。
  三、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发[1993]5号文件“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的要求,各地要选择1~2个水利水电工程落实这一规定。同时,要探索建立从煤炭、石油以及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途径,积极争取出台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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