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实施第二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6-05-1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实施第二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
 
试点工程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水方针和部党组新的治水思路,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推进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从2002年开始,我部在全国范围启动实施了第一批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三年多来,试点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不同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下,依靠生态自我修复能力防治水土流失的成功路子,促进了生态修复区植被的快速恢复,加快了水土流失防治步伐,为各地和相关部门开展封禁保护、生态修复工作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推动了全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我部决定在首批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第二批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经审核各省区报送的实施方案,同意在全国95个县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试点县名单见附件1。
  第二批试点工程建设继续参照一期工程的建设模式,其建设投入以地方为主,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从国家现有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中安排。省级水利部门全面负责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流域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将试点工程建设进展、成效,以及验收总结报告及时报水利部。现将《第二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2)一并下发,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最近更新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