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甘肃省陇西县水土保持淤地坝管护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6-08-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了贯彻落实水利部在西安召开的淤地坝建设管理座谈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的管护工作,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政府依据《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和《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淤地坝运行的特点和当地实际,颁布实施了《陇西县水土保持淤地坝管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进一步规范、明确了淤地坝的管护范围和管护责任,对指导全县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标志着该县淤地坝工程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办法》明确规定了淤地坝的管护范围。即骨干坝的管护范围为坝体、放水建筑物及其边线以外100米内;中型淤地坝的管护范围为坝体、放水建筑物及其边线以外50米内;小型淤地坝的管护范围为坝体、放水建筑物及其边线以外30米内。禁止在淤地坝管护范围内取土、挖洞、爆破、打井、挖沙、建坟;禁止在库区内游泳、向库区倾倒垃圾;禁止在坝坡、坝顶和坝肩开垦种植或修建其他建筑物;禁止超过坝体承受能力的机动车通行。
  《办法》明确和规范了淤地坝的管护职责。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实行“建管用、责权利相结合”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在全县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管护网络。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县水土保持部门将淤地坝工程移交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护利用。乡(镇)人民政府与工程所在村或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逐级落实管护责任。
  《办法》明确要求县水土保持部门要将淤地坝管护工作纳入预防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地对淤地坝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淤地坝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管护人员对淤地坝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办法》明确要求县防汛指挥部将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纳入全县重点防汛目标管理责任制,统筹防汛经费和防汛物资。
  《办法》将淤地坝的管护经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每年由县水土保持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交淤地坝管护经费申请报告,标准是骨干坝每座每月不低于150元,中型淤地坝不低于70元。管护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办法》规定,淤地坝达到淤积年限后,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使用权进行拍卖、租赁和承包经营,并允许继承和转让。所得资金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用于淤地坝的管护维修。
  《办法》明确了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管护人员由村委会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水土保持部门审批,并办理淤地坝管护员证,归档备案。管护人员应具备初中或相当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热爱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心强,在当地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作风正派,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管护人员应恪尽职守,做到平时勤查,汛期严查,出现险情及时上报;对放水孔塞进行管理;对坝坡和坝肩裂缝和鼠洞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对两坝肩来水进行疏通引导,避免来水对坝体冲刷;对坝坡和库区进行绿化。管护人员不按规定时间上坝巡查,对工程不维修养护的,解除管护合同,扣除管护报酬;对卧管孔塞丢失缺损,放水建筑物遭到破坏,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管护人员的报酬由县财政支付。
  《办法》对在淤地坝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的,根据《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1~3元;对于破坏淤地坝设施的,按恢复其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并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 王英顺)
 
  作者:王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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