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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7-02-0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  利  部  办  公  厅                           
              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办水保[2007]35号
 
 
 
关于编报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
 
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各地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6]285号)下达的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以及已批复的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作考核情况,2007年拟安排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  个(具体实施项目的县[市、区]及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见附件),请抓紧组织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计划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进行编制,经地(市)水利(水保)部门与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水利部门;省级水利部门在地(市)上报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汇总编制上报省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二、实施计划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说明书、计划表、效益表和承诺书。编制说明内容包括项目区范围及变更情况、布局与治理重点、项目投资及资金构成、项目治理任务、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计划表包括投资和任务四张表,详见附件;效益表指项目效益估算表;承诺书指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三、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全部为无偿投入,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配套比例政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实施计划编报工作,并将应配套的资金纳入2007年预算。有关县(市、区)水利(水保)部门负责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工作。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6]39号),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费按年度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工程招标、工程公示、以及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中规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予以取消,其他不变。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2007年实施计划时参照执行。
五、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7年3月15日前,将项目实施计划统一报水利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不报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的,项目实施计划不予批复,并取消项目投资计划。
 
  附件:1、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表(不发地方)
          2、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安排及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表
          3、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2007   年度)
          4、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效益估算表(2007年
度)
 
 
    附件下载.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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