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江西省人大出台采石取土管理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7-04-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加强采石取土的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省实际,江西省人大制定了《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并经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该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取土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采石取土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划定禁采区,并予以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划定的禁采区范围内采石取土。采石取土企业必须依法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工作,减少环境破坏,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和安全生产事故;采石取土场的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废渣、剥离的泥土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沟渠倾倒,必须在建有挡土墙的地方存放。违反该办法规定,将废渣、剥离的泥土向江河、湖泊、水库、沟渠倾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还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采石取土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水利厅  方少文  胡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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