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7-05-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
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江西、湖南、重庆、四川、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财政厅(局):
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是国家实施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各级水利、财政部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项目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加强山丘区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群众脱贫致富步伐,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项目实施中,也存在着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群众投劳落实难度加大、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农发水保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搞好农发水保项目的重要性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一五"工作安排的意见》(财发[2006]56号)精神,"十一五"期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较大幅度增加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农发水保项目作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认真落实这一重要部署,切实把水土保持工作与当地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农发水保项目实施区域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搞好水土保持意义重大。为此,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农发水保项目的重要性,把水土流失治理与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有机结合起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产生活问题,进一步落实与完善多渠道的投入机制,探索调动群众参与的新路子,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增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
二、做好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储备
农发水保项目按照规划分期实施,水利部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近期将组织修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区省级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编制本辖区农发水保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项目布局、建设目标与任务。项目实施县、项目区要符合规划确定的范围与原则。地方各级财政(农发)部门要主动与水利部门配合,认真做好项目选择与实施等环节的管理,积极参与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查及申报等工作。
为确保国家农发水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储备。原则上,各省可按已实施项目县数20-30%的比例,根据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的要求,选择具备条件的项目县,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申报立项工作。经水利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批立项的项目贮备县,优先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投资计划。
三、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农发水保项目实行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投入的机制,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项目总投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财政部已根据实际情况调低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比例,各地要把注意力从要求降低配套比例转到切实落实配套资金上来,把落实配套资金作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来抓。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地方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农发水保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以项目配项目代替地方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落实配套资金的责任,保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做好项目计划编制申报工作,主动配合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农发水保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与要求就无法落实到位,工程建设的标准与质量就难以保证,资金管理也容易出问题。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将加强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监督检查,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中央财政资金的依据。凡是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省份,除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下年度新增中央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安排。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也应根据这一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定,督促市、县财政落实本级配套资金。
四、完善激励机制
从2008年起,农发水保项目实行项目县动态管理的竞争激励制度。各省在申报项目分县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时,要根据对上年度项目实施县资金管理、配套资金落实、工程建设质量与进度等方面的检查考核情况,按照奖优罚劣、有进有出的原则,对项目实施县及中央财政资金安排进行调整。
每期农发水保项目实施期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为单位对项目实施县进行调整。工作搞得好的县继续实施,工作有明显差距的县,取消下期项目实施资格,并从所在省项目贮备县中新增相应数量的县列入下期项目实施。调整比例原则上为现有项目实施县数的10-20%。在项目实施期内,各地可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在上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基数上,按30%左右的比例调整项目县中央财政资金与建设任务。各省水利、财政部门可据此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五、加强资金管理
为完善农发水保项目有关政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精神,农发水保项目新增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年度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支出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管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同时,取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中规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省、地(市)水利水保部门用于项目管理的各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单独安排事业费。
资金管理是确保项目建设能否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环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发水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管。各级水利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确保项目资金真正用于项目建设,杜绝资金浪费和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特别要根据农发水保项目中相当一部分建设任务需要当地农民群众承担建设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与规范财务制度。对资金管理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项目县,一经发现,除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取消其下年度项目实施资格,对连续两年发现资金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省份,将调减所在省农发水保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直至取消该省实施农发水保项目资格。
六、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的范围
农发水保项目属"民办公助"性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充分调动项目区农民参与是项目顺利实施并长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前提。为适应当前国家农村政策调整的形势,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依靠当地政府与基层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进一步探索调动农民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有效途径与方式,认真落实项目建设公示制和农民投劳"一事一议"制度,让项目区农民从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组织实施、建后管护等全过程参与进来。凡是能够由项目区农民或村集体组织承担的建设任务都要交给他们承担,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把工程建后管护责任落实给受益群众。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农民投劳参与工程建设适当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补助,让农民从项目建设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