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7-06-1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现就从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从严审查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技术评审应不予通过
1、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
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
3、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1、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
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
3、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二、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
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
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
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
7、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9、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10、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技术审查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技术审查单位的督察和指导,严格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确保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
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
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
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
7、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9、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10、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技术审查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技术审查单位的督察和指导,严格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确保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时间:2007.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