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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委发布施行《长江水利委员会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1-01-0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日前,长江委正式发布《长江水利委员会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并于本月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长江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也是流域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自2006年制定出台《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以来,长江委严格按照该办法组织对1000多个部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了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践行新时代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规范和加强长江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适应水利部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长江委研究制定了《监督检查办法》。

  《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长江委开展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目的和依据,界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监督检查的原则、事项,以及长江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分工,并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和公告制度,并应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长江委水土保持局局长张光富表示,《监督检查办法》符合新时期水利行业“强监管”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按照实用高效和权责分明的标准,确定了长江流域及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将认真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严格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对存在水土保持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

  据悉,本次《监督检查办法》修订工作于2020年1月启动,期间,长江委收集整理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水利部2015年以来制定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长江委水法规建设有关编制规定,以及近年来长江委开展部批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成果等资料,编制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吸收采纳长江委相关部门、委属有关单位、长江流域19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后,完成《监督检查办法》制定。

  (长江委水土保持局监督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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