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流材料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1-04-0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履职尽责 勇于担当
全力推进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2020年,在水利部党组领导下,长江委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重影响,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要求,强化流域水土保持监管,深化对策调研,做好水土流失监测,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
一、2020年认真履职取得新成效
(一)全面推进水土保持“强监管”
应用遥感监测、无人机、互联网+等新技术,提升发现问题准确性、整改意见针对性和整改情况可信性,约谈4家工作不力单位,提升监督检查效果。完成86个在建项目全覆盖监督检查,其中现场检查7个项目、现场监管监测15个项目;组织75个项目复工情况排查与监督检查。核查10个自主验收项目,对1个项目出具不合格意见。开展6省区省级水土保持监管履职督查和20个县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督查,发现问题88个,提出整改意见,明确责任追究建议。开展湖南省蓝山县水土保持问题专项调查。
(二)持续谋划流域重点防治区“补短板”
深化长江经济带坡耕地治理问题研究,开展嘉陵江流域水土保持调研,编制长江经济带禁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手册,为推进流域重点支流、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提供科学指导。
(三)认真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实施长江流域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公告项目,监测面积110.74平方公里。抽查复核流域国家重点防治区与7省区省级成果。开展流域国家级监测站点优化建设前期调研、方案编制与三峡工程安全运行水土保持监测子系统年度监测,承担《2019年中国水土保持公报》(长江流域)和《2019年长江三峡工程公报》(水土保持篇章)编制。
(四)不断强化制度与能力建设
出台《长江水利委员会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拟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指导意见》,编撰长江经济带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参与编制《“十四五”时期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规划》《长江流域(片)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三峡库区水土保持规划思路报告》,承担多项技术规范编制与课题研究。全面实现流域部批项目水土保持自查、监测资料网上填报和审核。
二、“十三五”工作成效显著
(一)依法履职推进流域水土保持强监管落地见效
一是指导5省市开展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排查违法项目8139个,全部执法处理,其中立案查处353起。二是提升部批在建项目监督检查效果。监督检查554个部批在建项目,督办89个完工未验项目,验收或自验核查55个项目,约谈20个配合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项目。三是开展省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督导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督查。
(二)坚持问题导向谋划水土流失治理补短板有效举措
一是开展长江经济带坡耕地调研、金沙江下游地区和嘉陵江流域水土流失调研等工作,摸准问题,研究对策。配合水利部开展长江上游5省(市)坡耕地调研的成果与措施建议得到部领导好评。二是开展四川省会理县禁垦陡坡地划定与公告试点。
(三)立足流域积极发挥协调指导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作用,承担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第十六、十七次会议筹备,协助水利部成功召开会议。二是定期召开流域水土保持协作网年会,促进协作交流。
(四)努力提升监测与信息化水平
一是发布《长江流域水土保持公报(2006~2015年)》《长江流域水土保持公报(2018年)》。组织实施长江流域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公告项目,实现流域全覆盖。二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开发“长江流域水土保持业务信息填报系统”“专项执法行动APP”;开展76个部批项目“天地一体化”监管,提出问题点598个;开展金沙江干流水电开发集中区云南、四川2省16县3.80万平方公里1230个项目“天地一体化”监管。
三、“十四五”工作思路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践行“十六字”治水思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加快推进流域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水土流失科学防治为目标,以完善政府主导、全社会协同联动机制为动力和保障,加快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强化生产建设活动人为水土流失监管,推动流域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生产建设活动准入和管控;持续推进动态监测,提升监管能力,强化基础研究,为把长江经济带建成全国绿色高质量发展示范带提供有力支撑。
四、2021年重点工作
一是继续落实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全覆盖,开展“成渝双城经济圈+川藏铁路”重大交通、水利工程监管,加强地方监管工作督导,完善联动监管机制,强化责任追究。
二是开展流域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生态脆弱区域前期研究,组织赤水河流域水土保持调研,督查流域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努力推进流域重点区域水土资源保护利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是配合《长江保护法》施行,进一步强化和严格《水土保持法》实施,提高监管监测水平,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四是组织年度动态监测,完善监测指标,强化成果管理和应用;加强水土流失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编制《长江流域水土保持公告(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