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座谈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水保局卜崇德副局长作交流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9-11-1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宁夏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经验与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我区水土保持工作步入了依法防治的轨道。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了广泛、深入、持久的水土保持宣传活动;建立健全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监督执法体系、技术服务体系;有效地行使了监督管理审批权、监督权、收费权;规范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查、审批以及方案实施、监督检查、验收总结等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了生产建设项目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加强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有效地遏制了人为水土流失恶化的趋势,全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驰入发展的快车道。 一、开展水土保持法宣传,提高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 宣传工作是水土保持行业的先导和基础,是对外树立形象,对内自律的“法宝”。《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区各市县每年都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特别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水土保持进行宣传和报道,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显著提高,创造了良好社会氛围和执法环境;社会各界关心、重视、支持和参与程度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领导更加重视、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主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水土保持义务、接受水土保持部门监督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水土流失是我国头号环境问题,水土保持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日益深入人心。 二、创造良好执法环境,为监督执法提供基本保证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巩固和发展执法成果,按照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全区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通过精心组织,加强管理,扎实工作,建立健全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监督执法、技术服务三大体系,推动了全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实现了执法工作有制度、有标准、有程序。 (一)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 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关键在于要有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执法体系。经过不懈努力,我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严格的立案-调查-处理-送达-复议-执行等案件查处制度,规范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报批、实施、检查、验收的程序,显著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得到了切实保障。 (二)建立健全了水土保持执法体系 通过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规范化建设,区、地、县三级监督执法体系基本形成,执法主体被依法明确,保证了执法主体合法化和监督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为了建立“稳定、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通过举办监督执法培训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培训班,开展预防监督论文征集,向基层分发案例学习资料等方式,充实了监督执法人员水土保持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规范了执法行为,掌握了水土保持实用技术,提高了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强化了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体系 技术服务支撑是推动和做好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区经审核上报水利部批准的各类水土保持资质单位共9家,其中方案编制甲级资质1家,监测甲级资质2家、乙级6家,监理和咨询乙级资质各1家;经自治区水利厅审核颁发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格证书共22家,其中乙级4家、丙级18家。通过水利部与自治区培训获得各类水土保持资格上岗证书的150余人。举办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监测预报、方案编制等培训班15期,培训技术人员808人次。通过严格审查、加强管理、及时培训,目前我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预报、监理咨询等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保证了我区预防监督工作科学、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三、寻求人大支持,攻克执法难点 为了推动全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1998年自治区水利厅紧紧抓住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的有利时机,及时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我区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及《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行检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把我区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列入人大监督工作重点,开创了自治区人大执法检查史上连续6年对一部法律进行执法检查的先例。在连续6年的执法检查中,自治区人大始终坚持 “发现问题,扭住不放、直至解决”的工作思路,先后深入全区16个市、县(区),对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水利等36个生产建设项目和24个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区进行了130多项次的执法检查和考察。在每次深入各市、县及生产建设单位实地了解情况,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汇报后,自治区人大还专门组织自治区政府及水利、计委、环保、林业、农业、交通、电力、土地、矿产、城建等部门召开“全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情况汇报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及各部门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情况,并将审议意见转送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监督整改。自治区人大连续执法检查,不仅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全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使监督执法中的难点得以解决,并且对提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尤其是开发建设单位了解和认识水土保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监督保护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起到了重大作用,引起了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大执法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从自治区到各市、县都进行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了落实措施,并积极开展工作。 四、严格履行职责,全面推动预防监督工作 执法检查是水土保持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也是推动预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我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注重调查研究,讲求方法策略,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改进工作方法,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了预防监督工作的向前发展。面对不知法、不守法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监督执法人员知难而进,多次上门宣传法律,真诚服务,帮助建设单位和个人认真落实水土保持防治责任。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不管单位再大、阻力再大,都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通过执法检查,水土保持“三权一方案”和“三同时”制度得到了落实,全区累计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750个,查处人为水土流失案件258起,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与补偿费1360万元,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千平方公里,落实投入水土保持防治资金约2.5亿元,人为水土流失得到了有效遏止。从这些年的执法情况看,各级监督执法队伍在执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严重违法案件得到查处,制止了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生态安全,树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权威,确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 五、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监督管理 为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水土保持监督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在规范监督行为方面,把规范行为作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前提,建立了完善的严格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使所有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活动都有法可依。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把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作为依法监督的重点来进行,从方案的设计资质到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进行全过程关注,从严要求,从严管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目前,我区大中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90%以上,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了50%以上,已开工建设的各类生产建设项目基本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实施。 六、加强协作,理顺关系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面对的生产及开发建设单位来自各行各业,牵涉面很广,而且预防监督工作本身也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合作和配合。因此,逐步理顺同各个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合作,努力改善水土保持执法环境,是搞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在自治区人大连续五年对《水保法》进行执法检查,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基础上,全区推行了“政府防治水土流失目标责任制”和“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水土保持工作制”,加大了水土保持委员会工作力度,密切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理顺了同各个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基本形成了我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委严把立项审批关,环保部门严把方案漏报关,国土资源部门严把手续关,各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正是由于坚持上述做法,我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普遍增强了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执法环境明显改善,“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的局面有所改变,“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逐步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履行防治义务,初步形成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防治水土流失的局面,使人为水土流失得到了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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